天津政务网 2019年12月3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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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
11120000MB1998802G/2021-00047
发 布 机 构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联合发文单位:
市委工作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天津市民政局;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发 文 字 号 :
津退役军人局发〔2021〕32号
主    题 :
退役军人事务\拥军优抚
成 文 日 期 :
发 文 日 期 :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25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健全优待工作政策体系,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提出的“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增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的自豪感、尊崇感、荣誉感为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组织、军地相关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推进优抚对象优待工作,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的浓厚社会氛围。

二、工作机制

(一)组织保障机制。在市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委员会领导下,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交通运输委、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信访办、市政务服务办、天津银保监局、市通信管理局、市邮政管理局、民航天津监管局、市方志办、市征兵办、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天津铁路办事处、天津滨海国际机场等部门协同配合,各负其责,形成协调联动、合力共为的工作格局。

(二)政策完善机制。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优待与贡献匹配、关爱与管理结合、当前与长远统筹的原则,逐步建立完善我市优抚对象优待工作体系。在推动健全完善优待政策的同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基本优待目录清单,并随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以及优待工作不断创新,会同军地有关部门适时调整更新、充实完善优待项目,及时向社会发布。

(三)工作推进机制。军地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将优待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年度工作绩效考评和天津市文明城区测评范畴,作为参加双拥模范城、模范单位和个人评选的重要条件,作为天津市文明单位评选和社会信用评价的重要依据。强化监督检查和惩戒激励措施,严格跟踪问效和通报制度,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宣传表彰先进单位和个人,对消极推诿、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严肃问责。

(四)动态奖惩机制。坚持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工作原则,对积极投身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优抚对象,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或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件的由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可恢复优待资格。

(五)证件管理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做好退役军人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以下简称“三属”)优待证制发工作。残疾军人凭残疾军人证,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凭离休干部荣誉证、军官退休证、文职干部退休证、退休士官证,现役军人凭军(警)官证、士官证、义务兵证、学员证等有效证件享受相应优待,现役军人家属凭部队制发的相关证件享受相应优待。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做好优待证服务管理工作。

三、优待事项

(一)强化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八一”、春节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放慰问信,对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参战退役军人、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和退役军人、获得省部级或者战区级以上表彰的退役军人及其他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名录和事迹载入地方志。鼓励优秀优抚对象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担任大中小学、驻津部队、国防教育基地等单位编外辅导员、讲解员,开展爱国主义教育。构建立体宣传模式,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大力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

(二)规范生活优待。按照国家调标增幅金额,提高我市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或对造成生活刚性支出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健全完善随军家属就业创业政策,落实《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为随军未就业家属发放基本生活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优化养老服务。我市光荣院在保障好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老年且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抚恤优待对象提供优惠服务。有条件的光荣院在满足上述对象集中供养、优惠服务的需求外,可面向其他抚恤优待对象开展优待服务。对常年患病卧床、生活不能自理的优抚对象以及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父母,优先提供服务并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老年优抚对象入住公办养老机构和公建民营养老机构,同等条件下优先。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优抚对象,提供适度的优惠服务。鼓励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优先接收失能老年优抚对象,按规定对接收床位给予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对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或低收入家庭救助范围的老年优抚对象,按规定给予居家养老服务(护理)补贴。发挥社会养老产业资源优势,积极推动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服务行业为老年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四)加大医疗保障。坚持保证质量、方便就医的原则,全市二级以上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优抚对象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为伤病残、老年优抚对象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我市优抚医院为优抚对象优惠体检,提供减半收取普通门诊诊察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鼓励军队医疗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减收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优惠服务。

(五)完善住房保障。在审查优抚对象是否符合购买我市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条件时,其依法享受的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对符合我市住房保障条件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租住公租房,按规定给予租金补助或者减免。符合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条件的优抚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纳入改造范围。

(六)加大教育优待。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子女,可在其户籍所在地或部队驻地,就近就便优先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年度工作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按照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在我市就读的享受我市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落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项硕士研究生招生计划、本市符合报名条件的退役士兵专升本单列招生计划、退役士兵普通高职单列招生计划。对应征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我市高等学校学生,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规定,符合条件的享受学生资助政策。对应征入伍新生和在校学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鼓励职业院校、民办培训学校为退役军人提供优质技能培训服务,支持退役军人、现役军人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七)落实文化交通优待。优抚对象参观游览我市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可按规定享受门票减免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持有效证件免费乘坐全市所有公共汽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现役军人、退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并设立明显优先标识。现役军人铁路行包运输坚持优先办理、优先装运、优先交付。有条件的火车站,为优抚对象提供专属候车区候车服务。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八)拓展其他社会优待。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优待,不断创新社会优待方式和内容。倡导鼓励志愿者参与面向优抚对象的志愿服务。在全市各级政务服务保障中心、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援助中心、公证处等服务窗口设置优先标识,提供优先服务。利用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12348天津法网、公共法律服务智能终端等方式,为优抚对象提供便捷的法律服务。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抚对象依法免费提供法律援助服务。倡导广大律师为优抚对象无偿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服务。推进银行、电信、邮政等行业为优抚对象提供优先优质优惠服务,支持有条件的保险机构为优抚对象提供保险保障服务。倡导全市影(剧)院在放映(演出)前或剧场休息时间义务播放爱国拥军公益广告或宣传短视频,鼓励为优抚对象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做好优待工作是党、国家、军队和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军地各相关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联动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全力抓好本系统优待工作任务的有效落实。

(二)精心组织实施。军地各相关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作为、密切配合,根据本实施意见,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贯彻落实举措。要发挥组织和督导作用,及时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细化工作标准,建立工作台账,做到各项工作任务有部署、有督促、有总结,推动优待工作落地见效,不断提升优待工作服务保障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深入宣传新时代国家和我市优待政策,引导广大优抚对象充分认识党和政府的关心关爱,准确领会优待工作的原则、内容和要求。大力宣扬优秀优抚对象先进事迹,引导退役军人保持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加强爱国拥军和国防教育,动员社会各界自觉拥军优属,营造爱国拥军、心系国防的浓厚氛围。

军人军属同时享受国家和军队规定的其他优待。

院士和专业技术三级以上,以及相当职级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按照本实施意见有关现役军人的优待规定执行;其他文职人员参照现役军人享受本实施意见有关优待,具体实施意见另行制定。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本实施意见的解释工作,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

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中共天津市委宣传部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天津市公安局                天津市民政局


天津市司法局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天津市文化和旅游局         天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天津市人民政府信访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办公室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通信管理局

           天津监管局


 天津市邮政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天津安全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地方志编修委员会办公室  天津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天津警备区政治工作局     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

                               天津铁路办事处

天津滨海国际机场有限公司


   2021年9月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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